1 |
基本 要素 |
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 |
处罚主体合法。表现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查行政处罚案卷。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1、必须遵守级别管辖,属地管辖;2、都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新受理行政主体管辖;3、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4、对处罚权存在争议的,报上级指定管辖。 |
2 |
行政处罚适用的事实条件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包括:1、违法行为在法定追溯期;2、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3、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4、证据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应当合法。 |
查行政处罚案卷。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基本 要素 |
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 |
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参与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不具有有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等,为不合格卷。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
4 |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适用依据 |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3、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
存在:1、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2、应当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效力等级低的规范;3、应当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4、应同时适用几部法律或同时适用几项法律条款,却只适用了其中一部法律或某一项条款;5、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条款;6、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7、适用了已经被废止、撤销的法律条款;8、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应适用新法却适用了旧法等;9、使用规范性文件等均为不合格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有相关规定. |
5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对准确。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和标准。 |
违反行政处罚适用的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规则,从而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不合格卷。 |
自由裁量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
6 |
行政处罚程序 |
执法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的:1、一人执法的;2、未亮证执法的;3、违反其他一般和简易程序的,为不合格卷。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章节 |
7 |
立案阶段(8分) |
立案审批表(8分) |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当使用立案审批表。 |
查一般行政处罚案卷,无审批表的,不得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2、文书文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 |
无文号的,扣2分;文号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认定,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如可填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项目、规章制度、培训教育、资金投入、隐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承包租赁、警示标志、中介机构、安全设备使用维护、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其他类违法等;职业健康类另行填写。 |
无案由的,扣2分;案由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案件来源包括:执法检查、事故、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xx单位移送和其他等。 |
无案件来源的,扣2分;案件来源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时间按本部门开展检查、接到举报等时间填写。 |
无时间的扣2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6、案件名称规范填写: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或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 |
无案件名称扣5分,填写不规格的扣1分 。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7、当事人分自然人和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当写全,不能简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职务等,当事人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以工商营业执照名称或工商预核名为准)。 |
未填写当事人的扣5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8、案件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 |
基本情况每缺一项扣1分,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9、承办人意见应当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并注明建议立案,填写执法证件号并签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无意见,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无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的,扣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0、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人填写“拟同意立案”的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 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
未注明拟同意立案的,扣2分。未签名的,扣2分。不同意立案未注明理由的,扣 2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1、执法机关主要或者分管负责人填写“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
未注明同意立案的,扣2分。未签名的,扣2分。不同意立案未注明理由的,扣 2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2、立案时间为负责人审批时间,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
先调查后立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的,扣 5分。 |
执法机关应当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存在违法事实时就该立案。确需立即查处,需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8 |
调查取证阶段(27分) |
询问通知书(3分) |
1、发文对象应当写明具体的人员。原因填写为“办理+案件名称”。地点可以填写执法单位的具体办公地点,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设定时间应考虑文书的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联系人一般应是案件的调查人员。 |
填漏一项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要求携带材料视调查需要而定。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第二,属单位违法的,有关单位的情况证明,如企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第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各种收据、往来账目等。 |
填漏或者选错一项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询问通知书》应当一人次一份。 |
询问通知书未做到一人次一份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9 |
询问笔录、证据收集(10分) |
询问笔录或者检查笔录。包括:1、一份笔录只询问一名被询问人;2、有调查询问的时间;3、有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4、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要附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复印件;5、有调查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以及后果等;6、询问人员(必须2人以上)、记录人员签名;7、笔录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者被调查询问人签名并确认笔录内容我已阅,记录属实的字样。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8、调查笔录之间,或调查笔录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事实描述一致;9、调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检查人员或者被调查询问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被调查单位或人员并对询问笔录,收集的证据盖骑缝章或手印。 10、现场收集的证据(书证等)应当尽量收集原件,无原件的,收集复印件,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和时间地点等要素。 |
询问笔录记录,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2)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0 |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6分) |
1、文书基本要素填制规范。 |
文号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只要存在需整改的违法行为,就要下达此执法文书。 |
有需整改的违法行为无此文书的,不得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存在的问题和笔录一一对应;不能填写“见现场检查记录”字样。 |
存在的问题和笔录未一一对应的,扣1分。填写“见现场检查记录”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给予单位的整改时间合理。 |
给予单位的整改时间不合理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送达当事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
未送达当事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6、法律救济途径填写正确。 |
法律救济途径错误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1 |
整改复查意见书(5分) |
1、文书基本要素填制规范。 |
文号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有需整改隐患就要复查。 |
有需复查的违法行为无此文书的,不得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逾期复查要说明原因经批准。 |
逾期复查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说明原因未经批准,扣2分;既未说明原因又未经批准,扣3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隐患记载事项符合文书记载一般要求。 |
隐患记载不符合文书记载一般要求的,每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被检查(复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需说明情况。 |
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未说明情况的,不得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2 |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分) |
1、文书基本要素填制规范。 |
文号等基本要素填制不符合规定的,分别扣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存在现实安全隐患需立即处理的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
该下达此文书而未下达的,不得分。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3、现场处理措施期限正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4、法律救济途径需正确填写。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规定 |
13 |
案件审理阶段(16分) |
案件初审、集体讨论 (5分) |
1、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 |
案件名称、时间、主持人,汇报人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在案件调查后,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要案审和集体讨论。 |
案审时间、集体讨论时间不符合规定,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未重新案审和集体讨论的。 |
不符合该项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案件审理结论应有明确意见。 |
不符合该项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 |
该讨论而未讨论的不得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6、案审和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审查处罚主体是否合法、处罚程序是否恰当、处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充分、处罚裁量是否合理。 |
案审记录和集体讨论记录过于简单,扣2分。 |
讨论的内容包括: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程序是否恰当;3、事实是否清楚、4、处罚依据是否充分;5、处罚是否合理 |
14 |
行政处罚告知书(6分) |
1、文书必须与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文书的表述一致。 |
文书必须与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文书的表述不一致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违法行为描述。按照最终查明的违法事实填写,一般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和地点、具体违法行为、相关情节(包括违法所得、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影响等)五个方面内容。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应依次分项列明,并简要列举已确认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应当逐项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的性质和涉及违法设备、设施、材料、金额、违法所得等,该部分还需简要列明已确认的证据 |
3、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具体到条、款、项、目。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单处或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要求符合法定权限、自由裁量适当,拟处罚罚款数额应采用大写。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 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时限、部门及部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记录齐全。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5 |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2分) |
1、文书基本要素填制规范。 |
时间、地点、申辩人、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基本要素填制不符合规范的,分别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基本情况记录齐全。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行政处罚告知下达后需留足3日陈述、申辩时间。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当事人需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等意思表示。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需出具委托书。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6、承办人应当是案件调查人。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0.5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6 |
听证告知书(3分) |
1、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 |
文号、案件名称、地点、听证时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每一处分别扣 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法律规定部分处罚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 |
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告知程序不规范的,不得分。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无书面记载的,扣1分。 |
|
4、履行听证程序的案卷中包括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 |
文书缺失的,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
5、听证告知、通知、听证申请等的时间符合《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
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6、听证告知书按要求送达。 |
未按要求送达的,扣1分。 |
|
7、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不能由本案调查人员组成。 |
5、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本案调查人员组成的,不得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17 |
审查决定阶段(13分) |
案件处理呈批表(5分) |
1、《案件处理呈批表》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前或者对不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依法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程序之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案件名称、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应与立案审批表或相应的文书一致。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应明确。 |
缺失该文书,不得分;下达时间错误,扣3分;案件名称、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文书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承办人意见应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做出的具体处罚意见。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案件处理呈批表呈批时间应符合规定。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该文书是在充分案审并下达告知书后,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在下达决定书前呈报机构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
18 |
行政处罚决定书(8分)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是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文书文号、当事人的情况、处罚依据应与前面的文书一致。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处罚决定应在下达案件处理呈批同意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作出,应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3、处罚决定必须按照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予以确定,并遵守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处罚决定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不得遗漏(内容与案件处理呈批表中承办人意见一致)。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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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事实应当是已经执法人员查明的,并有证据证明当时人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处罚决定书应交待清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罚款缴往单位、地址、账号和缴款方式及法律救济途径,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者改写。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6、对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分开填制文书 |
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时间。超过结案时间要经过审批。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分别扣1分。未经过审批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
19 |
送达执行阶段(14分) |
文书送达回执(3分) |
1、行政处罚类文书需按规定履行送达程序(文书送达的时间顺序不得矛盾,应送达的文书内容应齐全)。 |
不符合本项规定,无送达文书的,不得分。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
2、行政处罚文书不得超过法定时限送达。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送达期为宣告后7日内 |
3、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代收人应有委托证明,委托事项必须明确),需注明受当事人委托情况。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
4、公告或邮寄送达需将公告文书或者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
5、留置送达,需在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
6、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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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缴纳罚款催告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和批准书、加处罚款决定书(8分) |
1、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
无相关文书的,扣2分/份。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 |
文书文号、案由、当事人、地址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分。 |
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归档管理规定 |
3、需按时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
逾期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需填写审批表。 |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未填写审批表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需认真核实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说明理由。 |
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未认真核实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说明理由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6、分期缴纳罚款,需每期单独开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
分期缴纳罚款,未每期单独开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1 |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3) |
1、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 |
文书文号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 分;无相关文书的,扣1.5分/份。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案卷中无强制申请书等申请文书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的不得分。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逾期申请的,扣1分。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2 |
结案阶段(13分) |
结案审批表(8分) |
1、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文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应与本案卷其他文书相一致。 |
文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执行情况。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填写,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写明强制执行结果,有行政罚款处罚的并应附缴款单据在文书后。承办人在确认执行完毕后,应填写“建议结案”的意见,并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日期,承办人不少于2人。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结案条件。原则上确认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到位作为结案条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且法院已受理或者作出裁定的。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审核人、审批人按照权限签署意见。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3 |
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5分) |
1、文书基本要素需填制规范。 |
文书文号等基本要素填制不规范的,分别扣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案件移送书需经审批。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3、移送理由明确。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4、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署意见。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5、移送材料或物品清单填写规范。 |
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24 |
案卷归档阶段 (6分) |
监察执法档案归档(6 分) |
1、证据照片。 |
应提供证据照片而未提供照片的扣1分。 |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
2、卷内文件字迹材料应当利于长久保存,应采用打印、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 |
卷内文字使用铅笔(页码除外)、圆珠笔、纯兰墨水或红墨水填制,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3、页码编印符合要求。 |
页码编印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4、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
不耐久字迹未予复印的,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5、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
未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6、卷内材料排列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排列。 |
排列混乱的案卷,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7、卷内不得有金属物。 |
卷内有金属物的,扣1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8、破损文书应修补、复制,文书纸张大小规格要统一。 |
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文书纸张大小规格不统一得,扣1 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9、案卷保存材料应当齐全。 |
卷内材料有缺失的,每缺1份扣 1 分。 |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10、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
未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扣1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1、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
期限不符合规定,扣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12、案件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归档;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归档。 |
文书材料未按规定归档的,扣1 分。 |
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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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分) |
案件涉及必须制作的其他文书(3分) |
案件涉及必须制作的其他文书。应制作的文书而未制作不得分。 |